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伴隨其中的“擦邊球”行為甚至違法違規行為也趨於增多,證券監管制度的滯後性和蒼白感也越加凸現,因此,楊劍波訴證監會案也應成為證券監管制度進一步充實和更新的起點。
  伴隨楊劍波訴證監會案3日正式開庭,去年8月16日發生的光大證券“驚天烏龍指”事件再成焦點。這場行政訴訟,不僅關係到楊劍波的個人命運,也關係到廣大涉事中小投資者的索賠合理性,更關係到證券監管制度能否被觸動到什麼程度。中國證券市場仍然遍佈技術性和制度性漏洞的背景,讓這場訴訟具有了歷史性意義。
  “驚天烏龍指”事件的關鍵在是否可定性為內幕交易。事實上,在去年8月30日作出這一定性時,就已引來不少疑問。其一,證監會曾經證實,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交易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進行過實盤測試,是造成錯單事件的起因。如果是技術性原因,那麼事後認定的“內幕交易”有多少主觀故意的成分?其二,在錯單引發72.7億元的瞬間成交之後,光大證券採取了一系列對沖措施。這些措施聚集的234億元資金屬於業內常見的信用交易還是內幕交易的後續動作?是利用內幕信息斂財還是屬於對沖交易風險止損的自然行為?其三,“驚天烏龍指”之後,光大證券被處非法所得最上限的5倍罰款,楊劍波等4名當事人也被處“終身禁入”的懲罰。然而,沒有認定地方監管部門、上交所等對軟件交易故障、券商自營業務漏洞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否問題就出在光大證券而與他人無干?
  遺憾的是,迄今為止,這些方面的調查均無下文。從司法正義的基本理念考量,無論楊劍波與證監會的對決最終結果如何,那些與事件本身有密切關聯的事實,今天仍有必要進一步還原。同樣令人遺憾的是,即使還原了所有事實,司法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予以認定也是不確定的。目前能夠對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最清晰定義的,是最高法《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是,這一司法解釋也不可能囊括證券市場上發生的所有行為。在證券發展史上,“烏龍指”事件已經出現過不少次,光大“烏龍指”事件在本質上並無明顯不同,即使如此,由於目前關於內幕交易的司法認定仍然主要表現為原則性闡述,有可能造成在具體案例上的解讀歧義。而近年來,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品種、交易工具層出不窮,伴隨其中的“擦邊球”行為甚至違法違規行為也趨於增多,證券監管制度的滯後性和蒼白感也越加凸現。因此,楊劍波訴證監會案也應成為證券監管制度進一步充實和更新的起點。
  完善證券監管制度的急迫性還在於,如果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不被審判支持,那麼那些期待賠償的中小投資者的維權之路就可能受阻。但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涉事中小投資者都應能繼續獲得司法救濟渠道。
  現實地看,這些訴求不可能隨著一起行政訴訟案就很快解決,但不能因此忽視其重要性。就此而言,證券市場的制度設計者、監管者,不管判決如何,都應隨此案展現出進取一面。
  相關報道見B46-B48版  (原標題:楊劍波案應成證券監管的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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